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股权分置改革持续督导保荐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税科技")于2006年7月20日实施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股权分置改革保荐机构为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富证券")。 保税科技与财富证券在签署的《股权分置改革保荐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中约定,财富证券持续督导义务持续至保税科技及其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承诺的有关义务履行完毕时为止。(本公司股改实施上市日:2006年7月20日;股改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日:2009年7月21日。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改中做出的特别承诺是:股改后持有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上述限售期满后一年内,若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出售价格不低于4.8元/股。有关股权分置改革事项详见公司于2006年6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载的保税科技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近日,公司获悉财富证券将其投行业务转移给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富里昂"),并且财务证券与财富里昂已经达成和签署《关于转让财富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的合同》。 鉴于保税科技及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承诺的有关义务尚未履行完毕,仍需要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因此,经友好协商,三方于2010年6月17日签订《股权分置改革持续督导协议》(以下简称"《持续督导协议》"),明确了各方在持续督导事宜项下的权利义务关系。 《持续督导协议》明确: 1、《原协议》自《持续督导协议》生效之日起终止; 2、财富里昂指派保荐代表人冯力涛承接《持续督导协议》项下的持续督导工作; 3、财富里昂从《持续督导协议》生效之日起,全面负责《持续督导协议》项下对保税科技的持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协议》履行期间自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及其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承诺的有关义务履行完毕为止; 5、《持续督导协议》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自动生效。 特此公告。 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零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