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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9-16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
    1、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审议。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9月15日上午,在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8号天创科技大厦12层西侧公司会议室召开。参加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股份211,418,971股,占公司总股本452,880,000股的46.68%。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徐京付先生主持。经参会股东审议形成以下决议:
    一、 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了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将《公司章程》原"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的第八款"修改为"在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将《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一十一条"修改为"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规规定,公司拟投资项目金额多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10%的,应当由董事会批准;公司拟投资项目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的,该次交易应当经过股东大会批准。"
    表决结果:211,418,971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
    二、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了公司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将《董事会议事规则》原"第三条 董事会权限 第八款"修改为:"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增加第四条,原第四条及其后条款顺延。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规规定,公司拟投资项目金额多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10%的,应当由董事会批准;公司拟投资项目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的,该次交易应当经过股东大会批准。"
    表决结果: 211,418,971 股(占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
    本公司聘请大成律师事务所屈宪纲、简映律师出席了此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本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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