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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9-08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和修改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10年9月7日上午9:30分在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6人,代表股份数 117,525,0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9%,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之规定。公司董事长沈小军女士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律师吴钢、邱科星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提案后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表决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部分内容的提案》。
    鉴于截止2010年6月30日,公司权益性投资余额占净资产的比例已高达53.21%(未经审计),为优化公司资产结构,从公司发展战略考虑,公司应集中精力、资金用于市场(物流)建设升级和资源整合中,股东大会同意调整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部分内容,同意公司放弃在条件成就时(即公司符合银监部门对拟入资中资股份制商业银行投资者(境内非金融机构)的要求规定时)对精功集团有限公司基于持有附条件受让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5,189,867股股份而认购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2010年向其股东定向新发的股份的购买权,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其他内容不变。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17,525,0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本次股东大会无关联股东参加)。
    附原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如下:
    同意由精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功集团")拟定以每股1.78元,合计39,364.11万元(以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为准)的受让价附条件受让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稽山")持有的全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股份(合计为221,146,667股,占浙商银行总股本4.24%)。公司与精功集团通过协议约定:若公司在符合银监部门对拟入资中资股份制商业银行投资者(境内非金融机构)的要求规定时,精功集团将从会稽山附条件受让取得的浙商银行75,189,867股股份及其持有期间基于持有该部分股份而获得的因浙商银行实施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以及浙商银行向股东定向新发新股而新增的股份无条件转让给公司。作为履行协议约定的担保,精功集团同意将在从会稽山附条件受让取得的浙商银行75,189,867股股份及其持有期间基于持有该部分股份而获得的因浙商银行实施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而新增的股份变更至精功集团名义下时,将该等股份质押给公司。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律师吴钢、邱科星现场见证,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与精功集团签订的《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预约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
    3、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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