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本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二中民初字11723号],就本公司与天津市嘉萱华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萱华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上诉做出一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起诉情况 2010年5月,本公司接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本公司诉嘉萱华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有关诉讼情况,本公司均已及时、全面地进行了披露。详情请查阅2010年6月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公司的诉讼请求为: 1、请求判令被告嘉萱华公司支付代理费1,553,174.52元; 2、请求判令被告嘉萱华公司赔偿各项垫付款等损失共计人民币63,190,111.35元; 3、请求判令被告嘉萱华公司支付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7,066,849.52元(从2008年7月8日起算,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10年1月31日,计7,066,849.52元); 4、请求判令被告嘉萱华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诉讼结果 法院认为,因嘉萱华公司未按《代理进口协议》的约定支付相关款项,长期占用本公司的资金,嘉萱华公司应赔偿由此给本公司造成的损失;本公司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做出如下判决: 判决如下: 1、嘉萱华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储股份垫付款人民币62,741,838.51元; 2、嘉萱华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储股份代理费人民币1,553,174.52元; 3、嘉萱华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储股份逾期付款的利息(其中27,155,839.34元,自2008年7月8日起至2009年6月5日止计算;其中18,125,839.34元,自2009年6月6日起至2009年6月11日止计算;其中9,180,755.74元,自2009年6月12日至该款全部还清之日止;其中76,698,361.75元,自2008年9月10日起至2009年6月5日止计算;其中59,448,361.75元,自2009年6月6日起至2009年7月10日止计算;其中46,652,167.85元,自2009年7月11日至该款全部还清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4、驳回中储股份其他诉讼请求。 如嘉萱华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851元,由嘉萱华公司负担。 三、除上述诉讼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本公司将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予以及时披露。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