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本公司就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我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大连分行”)之间的合同纠纷做出的一审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9年2月25日,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民生银行大连分行、大连松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源公司”)签订《动产之押监管合同(底线控制型)》,由公司大连分公司负责监管松源集团向民生银行大连分行出质的97198.8吨玉米。由于民生银行大连分行在贷后检查中认为质物数量不足,因此起诉我公司大连分公司、我公司和松源集团,根据民生银行大连分行的起诉状,诉讼请求为:1、判令我公司大连分公司、我公司和松源集团共同向民生银行大连分行支付37,160,943.75元人民币;2、如民生银行大连分行垫付银行承兑汇票后,我公司大连分公司、我公司和松源集团按照垫款发生之日起至完全清偿之日止,对垫付的票款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向民生银行大连分行共同支付罚息;3、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我公司大连分公司、我公司和松源集团共同承担。在本案开庭前,原告放弃对松源公司的起诉。 有关诉讼情况,公司均已及时、全面地进行了披露,详情请查阅2010年4月22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010年6月,公司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大民三初字第104号],就与民生银行大连分行之间的合同纠纷做出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民生银行大连分行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损失36,142,068.22元及罚息(截止至2009年11月22日为1,632,526.83元,以本金36,142,068.22元自2009年11月23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付)。 2、被告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向原告偿还的上述款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67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35,672元,由被告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承担。 有关情况,公司均已及时、全面地进行了披露,详情请查阅2010年6月12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已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认为: 1、一审判决违反最高人民法院规定,错误将本案案由确定为“监管合同纠纷”。 2、按照民生银行的诉讼请求,本案争议焦点为松源公司设定质权时是否享有质物所有权、质物灭失时间、大连分公司是否存在过错、民生银行损失以及大连分公司过错与民生银行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一审法院应围绕上述焦点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但一审判决对事实认定不清,且存在矛盾。 3、民生银行大连分行与松源公司存在串通骗取银行贷款的嫌疑,根据最高法院有关规定,一审法院应将经济犯罪嫌疑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或裁定驳回起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大民三初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大连市中级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2、由被上诉人民生银行大连分行承担本案两审诉讼费用。 三、除上述诉讼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