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信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拍卖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资产拍卖概况 2010年10月15日,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开拍卖土地使用权及相关房产等资产的议案》,同意将公司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及相关房产等资产进行公开拍卖,并授权公司管理层组织实施。相关资产拍卖公告详见2010年9月30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资产拍卖结果情况 2010年11月2日,公司收到山东光彩银星拍卖有限公司和山东省鲁信拍卖有限公司提交的《成交确认书》,相关情况如下: 1、买受人:淄博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买受人") 2、成交总额:人民币29,000万元(其中应支付淄博金信博商贸有限公司房产出售款项741.86万元,本公司房地产拍卖出售价格为28,258.14万元) 3、付款方式:根据公司与山东光彩银星拍卖有限公司、山东省鲁信拍卖有限公司及买受人签署的《竞买协议》,买受人同意按以下方式分期付款: (1)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已经支付的3000万元的竞买保证金在扣除拍卖佣金290万元的剩余部分,转为履约保证金1000万元和拍卖成交价款。 (2)2010年11月30日前,除1000万元履约保证金外,买受人向本公司累计支付的拍卖成交价款应当达到拍卖成交(土地和房屋及附着物转让)全部价款的50%。 (3)2011年11月30日前,除1000万元履约保证金外,买受人向本公司累计支付的拍卖成交价款应当达到拍卖成交(土地和房屋及附着物转让)全部价款的75%,同时按照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该部分价款的利息。 (4)2012年11月30日前,买受人向本公司支付拍卖成交(土地和房屋及附着物转让)的剩余价款,同时买受人的1000万元履约保证金转为拍卖成交价款,并按照两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该部分价款两年的利息(不计复利)。 (5)买受人未能在上述约定的付款数额(比例)和约定期限内付款时,买受人除了应支付拍卖成交价款和约定利息外,还应按照延期付款的数额和时间,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0%向本公司支付滞纳金。延期超过三个月,解除合同,本公司已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三、其他相关情况: 1、根据公司与淄博金信博商贸有限公司(简称"金信博公司")签署的《协议书》,金信博公司同意全权委托本公司将其位于本次拍卖土地区域内的房产进行拍卖,并按照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单独出具的评估报告所确定的评估值,收取房产出售款项。根据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中联房估报字[2010]第009号),金信博公司所拥有的房产建筑面积为28,412.38平方米,评估价值为741.86万元。本次拍卖活动结束后,在29,000万元的拍卖成交总额范围内,本公司应向金信博公司支付房产出售款项741.86万元。 2、根据《竞买协议》,对于标的资产的过户、移交及相关税费承担等做了如下安排: (1)买受人按照约定期限向本公司累计支付的拍卖成交价款达到拍卖成交(土地和房屋及附着物转让)全部价款的50%,并且向本公司指定的账户支付四砂社区的水、电、暖、气等维修改造资金1000万元后,本公司同意并协助买受人把全部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买受人名下。 (2)在买受人分期付款条件下,双方在办理土地使用证过户登记手续的同时,买受人未付款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含在建工程)抵押给本公司,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待买受人按期支付价款后,办理相对应的土地使用证的解除抵押手续。 (3)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标的物(包括房产及附着物等)移交时,由本公司与买受人签订书面交接协议,并由本公司协助买受人在土地实际交付前办理该区域内的房产过户手续或房产建筑物的拆除、报废等手续,拆除、报废的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除房产及附着物外的其他机器设备、管网、窑炉等由本公司在相对应的土地实际交付前负责拆除。 (4)买受人同意承担权证变更时应交纳的契税、测量费、过户费、抵押登记费以及其他权证变更的相关费用。本公司承担按照规定需要交纳的土地房屋转让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以上未涉及到的税费由本公司或买受人按照国家规定相应承担。 四、备查文件 1、《成交确认书》 2、《竞买协议》 3、中联房估报字[2010]第00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 4、公司与金信博公司签署的《协议书》 山东鲁信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