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根据2009年度分红派息实施方案调整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修正前转股价格:8.16元/股 修正后转股价格:8.10元/股 根据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债发行的有关规定,在本公司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因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息等情况(不包括因可转债转股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A*k)/(1+k); 两项同时进行:P1=(P+A*k)/(1+n+k); 派息:P1=P-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D+A*k)/(1+n+k)。 其中:P为初始转股价,n为送股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息,P1为调整后的转股价格。 P1=P-D(8.16元/股-0.06元/股)=8.10元/股 公司将在2010年6月17日(股权登记日)实施2009年度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元(含税)的分配方案,根据上述约定,"新钢转债"(110003)的转股价格相应由原来的8.16元/股调整为8.10元/股。"新钢转股"(190003)自2010年6月18日起恢复交易,转股价格为8.10元/股。 特此公告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