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0元(含税)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6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54元 ● 股权登记日:2010年6月17日 ● 除息日:2010年6月18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6月24日 一、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0年4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红派息方案 1、本次分红派息以公司实施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0元(含税)。 2、发放年度:2009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2010年6月1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4、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06元。 5、对于流通股个人股东,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54元;对于流通股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股东,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6元;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照税后每股人民币0.054元派发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①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②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③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则本公司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如存在本公司已知非居民企业之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该类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现金红利所得税。 三、 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 股权登记日:2010年6月17日 2、 除息日:2010年6月18日 3、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6月24日 四、 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10年6月1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 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 公司股东----新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 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己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 咨询联系办法 联系电话:0790-6290782 联系传真:0790-6294999 联系地址:江西省新余市冶金路1号 邮政编码:338001 七、 备查文件 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