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六届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六届三次会议于2010年8月3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于8月13日上午9:00在宁波云海宾馆三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到9名,实到8名,宋德周独立董事因公外出未出席会议,宋德周独立董事委托沈成德独立董事代行表决权,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审议,会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公司2010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赞成9名,反对0名,弃权0名) 二、关于修订《公司会计、财务管理及内控制度》的议案 公司对《公司会计、财务管理及内控制度》进行了修订,原第三十二条公司大额度资金支出,在付款之前,应先经资金管理人员审核,以了解是否列入资金计划安排,若未列入,视资金之缓急,可要求予以暂缓付款,并将延期付款理由及预计付款日期通知用款部门。 现修改为:第三十二条公司大额度资金支出,在付款之前,应先经资金管理人员审核,以了解是否列入资金计划安排,若未列入,视资金之缓急,可要求予以暂缓付款,并将延期付款理由及预计付款日期通知用款部门。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预付货款实行董事长/总经理的联批制度。 (赞成9名,反对0名,弃权0名) 三、关于向兴业银行宁波分行申请贷款授信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兴业银行宁波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陆千万元的贷款授信。 (赞成9名,反对0名,弃权0名) 特此公告。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