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宁波证监局责令改正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于2010年4月对本公司进行了例行的年报检查,并于近日作出了《关于对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利用与供应商宁波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机公司”)之间的采购业务,通过预付电机公司货款、再由电机公司将款项划到宁波双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双圆”)的方式,2008年累计向宁波双圆无偿拆借资金1450万元,2009年累计向宁波双圆无偿拆借资金1850万元,相关款项事发当年已经收回。宁波双圆系本公司控股股东下属子公司,上述事项已构成控股股东关联方变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且未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同时宁波监管局对责任人宋汉心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本公司现已开始按照《决定》的要求对本公司信息披露、公司内控制度建设等方面进行整改,整改将于一个月内完成并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