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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盛(上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10-28
						运盛(上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运盛(上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6日在公司本部召开,应到董事9人,实到8人,独立董事郑长埠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董事会,委托独立董事蔡存强先生代为出席并代其行使表决权。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1、	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2、	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为佳盛广场C栋的购买人(债务人)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闽江支行(债权人)办理房屋按揭贷款提供还款担保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作为债务人的保证人,就债务人向债权人办理房屋按揭贷款提供不可撤销的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按公司与债权人的约定确定。
  公司本次向债务人提供担保的债务本金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叁仟万元整。保证的范围包括该房屋按揭贷款的本金及利息、罚息和费用。贷款的种类、期限、利率及其他条件等由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确定,不必另行经公司同意或确认。
  上述贷款的有关条件和实施,由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确定,不必另行经公司同意或确认,但需向公司备案。公司对此均予承认,并对该贷款的本息和费用的全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董事会授权马伟国先生(身份证:330602195711090079)代表公司全权办理该贷款担保事宜,其所签署的保证合同、协议、保证书、承诺书和一切与贷款担保有关的文件,本公司概予承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概由公司承担。
  特此公告。
  运盛(上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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