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盛(上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运盛(上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到董事9人,实到9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决议: 1、以 9 票同意, 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川沙支行( 以下简称" 该银行") 借款人民币贰仟万元整(RMB20,000,000.00)的议案。 2、以 9 票同意, 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用位于上海市仁庆路509 号的编号为沪房地浦字(2007)第012906 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项下7号楼和12号楼的房产及相应的土地使作权作为上述贷款抵押,赋予该银行第一优先受偿权。 3、以 9 票同意, 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就上述"对外借款事项"和"提供贷款担保事项"委托钱仁高先生(身份证号:33032619670107711X)全权代表本公司签署有关的一切法律文件的议案。 4、以 9 票同意, 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同意将上述抵押物向该银行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并将保单过户给该银行的议案。 特此公告。 运盛(上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