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园城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继续司法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烟台园城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0年10月18日接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通知:公司第一大股东-园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资产转让合同纠纷,其所持有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5100万股中的2700万股及孳息,被烟台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司法冻结,并办理了冻结手续,冻结期限从2010年10月24日至2012年10月23日止。(前次冻结期限从2008年10月24日至2010年10月23日止,详见本公司于2008年10月28日发布的公告2008-029)。 特此公告。 烟台园城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