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园城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0年6月8日,烟台园城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关于本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以下简称:建行烟台分行)借款纠纷的《执行裁定书》((2006)鲁执字第1-4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曾在建行烟台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深圳万基药业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资金紧张,本公司未及时清偿在建行烟台分行的借款本金和利息。2006年12月27日,为达到及时清偿建行烟台分行本息的目的,在山东省高院的主持下,本公司与建行烟台分行达成了《以物抵债协议》,约定了抵债房产范围及还款期限。本公司已于2007年1月18日发布了《重大诉讼进展公告》。由于在《以物抵债协议》中约定的本公司抵债房产销售还款未达到建行烟台分行在该协议中的要求,2009年6月17日,建行烟台分行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查封本公司的财产。2009年11月20日,本公司发布了《关于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建行烟台分行查封了本公司的资产并冻结了本公司对外投资的股权。 二、本次裁决情况 2010年5月24日,建行烟台分行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查封本公司位于南大街261号华联商厦4-7层房产(房产证号为烟芝字第H00001号)及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房产面积6400平方米。 查封期限两年,自2010年6月3日起至2012年6月2日止。查封期间,未经山东省高院许可,本公司不得进行转让、租赁、抵押等行为。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烟台园城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