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债权裁定确认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及其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今日,公司管理人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作出的(2010)沪二中民四(商)破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根据该民事裁定书,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公司及债权人均无异议的债权予以裁定确认。 经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总额为人民币1,188,547,711.79元,具体情况如下: 1、有财产担保债权共计62,058,875.73元; 2、税款债权共计4,783,071.68元; 3、普通债权共计1,121,705,764.38元。 特此公告。 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