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接有关单位通知,根据天津市海事法院发出(2009)津海法保通字第30-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本公司控股股东大新华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147,701,043股,占总股本的29.98%,已经于2010年9月17日被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全部解除冻结。 以上特此公告,并提醒投资者注意。 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