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和解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方汇理银行(CALYON或CréditAgricoleCIB)曾对本公司就借款合同纠纷事宜提出诉讼,有关详情请见本公司2010年2月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大公报》和上交所网站上的编号为2010-005号公告。为防止抵押资产被拍卖,经过协商,本公司与东方汇理银行于2010年7月23日正式签署《和解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说明 2006年8月底,本公司以自有船舶“天发”、“天达”、“亚荣”作为抵押保证,向东方汇理银行借款1000万美元,期限为4年。因本公司未及时还款,东方汇理银行于2010年2月向香港高院起诉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和违约金等。 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 东方汇理银行认可与本公司共同寻求买家,将“天发”、“天达”两艘船舶出售,所得款项用于抵偿本公司所欠债务暨本金5,060,353.17美元、利息和相关费用。在完成上述工作后,东方汇理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向香港高院撤诉。 三、和解协议执行情况 根据上述协议,本公司已与东方汇理银行寻求船舶买家并对“天发”、“天达”两艘船舶进行出售。东方汇理银行将根据和解协议进行划扣后履行撤诉承诺,并解押本公司自有船舶“亚荣”轮及退还出售“天发”、“天达”两艘船舶后抵扣债务的余款。 四、本次诉讼和解对公司的影响 成功化解因诉讼造成公司资产被迫拍卖的风险。 五、其他诉讼或仲裁事项 本公司其他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投资者可参阅相关公告。 以上特此公告,并提醒投资者注意。 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