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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远地产(600743)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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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0-11-04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集团")向公司的全资下属公司北京新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威公司")购买裘马都10号楼项目及47个地下车位(以下简称"该项目"),其中10号楼总面积为7,953.11平方米,共包含25个可销售单位。该项目购买总价格为20,640万元。
    ●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董事会表决时关联董事任志强、孙秋艳、杜凤超回避表决。
    ● 上述关联交易对新威公司及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无不良影响,不会对新威公司及本公司未来财务状况造成不良影响。
    ● 根据本公司章程,上述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裘马都10号楼为新威公司开发的裘马都住宅小区的配套商业楼。本次交易华远集团向新威公司购买裘马都10号楼项目(总面积为7,953.11平方米,共包含25个可销售单位)及小区地下车库47个车位,购买总价格为20,640万元。
    华远集团为本公司控股股东,现持有本公司448,092,537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6.07%。新威公司由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京市华远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华远盈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持有其98.95%、1.05%的股份,为本公司实际持有100%权益的下属公司,因此本次交易构成了公司的关联交易。
    公司独立董事宁高宁、刘淀生、张富根对上述关联交易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合规、公允。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2010年11月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十三次董事会议审议了上述关联交易,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审议该议案时公司关联董事任志强、孙秋艳、杜凤超回避表决,其余董事一致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此项关联交易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1、 华远集团:
    公司名称: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36号(华远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任志强;
    注册资本:121074.678594万元;
    主要经营范围:投资及投资管理等。
    2、 新威公司:
    公司名称:北京新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1楼521室;
    法定代表人:孙秋艳;
    注册资本:18932.52万元;
    主要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销售。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裘马都10号楼项目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地区,东邻京顺路、南邻凤凰城三期、西邻太阳星城、北与太阳宫公园相望,是新威公司开发的裘马都住宅小区的配套商业楼,于2008年10月竣工。该项目为3层(局部四层)单体建筑,总建筑面积为7953.11平方米,共包含25个可销售单位,用途为商业。本次交易包括该商业楼及小区内地下车库中的47个车位。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依据:
    根据交易双方拟定的《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华远集团向新威公司购买裘马都10号楼项目及47个地下车位,其中10号楼总面积为7,953.11平方米,共包含25个可销售单位。该项目购买总价格为20,640万元。双方将于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此项关联交易后签署上述买卖合同及附件,华远集团将于合同签署后2日内将购买总价款支付给新威公司,新威公司将在收到该款项后次日向华远集团交付该项目。
    本次交易总价格20,640万元,包括10号楼7953.11平方米楼面面积和47个地下车位,其中地下车位单价按裘马都小区地下车位销售均价确定,为20万元/个,共计940万元;10号楼总价格为19,700万元,楼面均价为24,770元/平方米。该交易定价符合同地段同类商品房屋市场公允价格。
    五、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为新威公司正常的商品房销售,符合新威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对新威公司及本公司无任何不良影响。本次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
    六、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宁高宁、刘淀生、张富根在听取了董事会关于该项交易情况的汇报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该项关联交易实现了裘马都项目配套商业的整体销售,符合新威公司业务经营需要。上述购买价格符合同区域同类商品房销售市场价格水平,定价合理、公允,体现了市场化操作原则,交易对方华远集团具备充分的履约能力。本次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投资人的利益。
    七、备查文件
    1、 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 本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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