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18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162 ●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2010年6月28日 ● 除权(除息)日:2010年6月29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0年7月7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0年5月13日召开的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告登载于2010年5月14日和5月15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09年度 (二) 发放范围: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211,523,4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8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62元,共计派发股利38,074,212元。 三、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2010年6月28日 (二) 除权(除息)日:2010年6月29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0年7月7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0年6月28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长春一汽四环集团有限公司、长春汽车研究所中实改装车厂和长春汽车研究所科技服务部四家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对于个人股东,由结算公司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6月13日发布的《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现金红利为每股0.162元,全部由结算公司发放。 4、机构投资者公司委托结算公司按每股0.18元发放。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按照税后金额发放,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6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东风南街1399号 邮编:130011 联系电话:0431-85765755 0431-85765338(传真)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0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