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接本公司第一大股东红楼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楼集团")通知,2010年8月26日,红楼集团解除了质押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其所持有本公司的50,000,000股股份。同时,红楼集团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60,000,000股股份作为向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进行贷款的质押标的进行质押,质押期限为2010年8月25日至2015年8月24日。 特此公告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