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公司于2010年4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上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追加提案的提示性公告,议案为《关于公司拟整体出售民百大楼资产》。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上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于2010年4月23日上午10时在亚欧商厦九楼会议室召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4,371,6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30%。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副总经理郭德明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甘肃中天律师(集团)事务所王栋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 二、提案审议情况 1、《公司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74,371,630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公司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74,371,630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公司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74,371,630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74,371,630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正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74,371,630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关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9年度审计报酬及续聘》的议案; 同意74,371,630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关于公司拟整体出售民百大楼资产》的议案; 同意74,371,630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王栋律师认为,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