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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6-23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和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年6月22日上午9:30在上海市天目中路585号新梅大厦21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了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张静静女士主持。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8,127,399股,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5.6986%。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管及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林琳、陈玮律师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的议案全部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 选举张静静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138,127,307股,占参加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99%;
    2、 选举郑际贤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138,127,307股,占参加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99%;
    3、 选举张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138,127,307股,占参加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99%;
    4、 选举王承宇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138,127,637股,占参加表决股份总数100.0002%;
    5、 选举张余庆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138,127,307股,占参加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99%;
    6、 选举吴桢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138,127,307股,占参加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99%;
    该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二)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选举罗炜岚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138,127,287股,占参加表决股份总数100.0000%;
    2、选决杨国庆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138,127,437股,占参加表决股份总数99.9999%
    该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新一届董事、监事简历详见公司2009年11月26日公告。
    (三)、《公司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38,127,307票,占参加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 0票,弃权 92票。
    (四)《公司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38,127,307票,占参加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0票,弃权 92票。
    (五)《公司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38,126,807票,占参加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500票,弃权92票。
    (六)《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本年度不进行现金红利分配。
    同意138,126,807票,占参加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500票,弃权92票。
    (七)《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
    同意138,127,307票,占参加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0票,弃权92票。
    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全文详见2010年4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八)《关于聘任公司201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公司将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9年度审计机构。
    同意138,127,307票,占参加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0票,弃权92票。
    (九)《关于修改第五条的议案》
    因公司变更注册地址需要,现拟将《公司章程》第五条修改为: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天目中路585号新梅大厦21楼。
    邮政编码:200070
    同意138,127,307票,占参加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0票,弃权92票。
    三、律师出席情况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林琳、陈玮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如下:
    本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于关于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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