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及新增股东大会议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10年5月26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会议于2010年5月28日上午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会董事5人,实际参会董事5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决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的议案》。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票。 因公司变更注册地址需要,现拟将《公司章程》第五条作如下修改: 原《公司章程》第五条为: 第五条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500号。 邮政编码:200125 现拟修改为: 第五条公司住所:上海市天目中路585号新梅大厦21楼。 邮政编码:200070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兴盛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已将上述事项作为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新增议案提交公司。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于2010年6月22日(星期二)上午9:30在上海市天目中路585号新梅大厦21楼召开(具体事项详见2010年4月20日公司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