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撤销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3月11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下称"番禺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公司股票自2009年3月17日起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2009 年11月3日,番禺法院裁定批准本公司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2010 年9月6日公司收到管理人《关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和债权清偿情况的通知》,本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2 条之规定,公司已符合申请撤销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的有关规定。 公司于2010年9月8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特此公告。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