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撤销对本公司退市风险警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3月11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下称"番禺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公司股票自2009年3月17日起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2009 年11月3日,番禺法院裁定批准本公司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2010 年9月6日公司收到管理人《关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和债权清偿情况的通知》,本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2 条之规定,公司已符合撤销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的有关规定。 公司于2010年9月8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同意撤销对本公司股票交易的退市风险警示,股票交易仍予以其他特别处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公司股票2010年9月10日停牌一天,2010年9月13日复牌。自2010年9月13日起本公司股票简称变更为"ST新太",股票代码不变,股票交易涨跌幅限制仍为5%。 特此公告。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