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为恢复上市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0年5月1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字[2010]28号《关于对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实施暂停上市的决定》,因公司2007年、2008年和2009年连续3年亏损,根据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自2010年5月25日起暂停本公司股票上市。 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公司为恢复上市积极开展工作,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目前恢复上市工作进展情况 1、公司已聘请了为完成资产重组所需的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公司扭亏保壳、资产重组制定有关方案、措施。 2、公司已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的高氮肥、合成氨生产线和电厂化水车间等低效资产(合计资产净额0.92亿元)以及公司三年以上账龄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合计6726万元)等资产,以评估值和账面值整体出售给鲁北企业集团的议案,目前正在办理资产过户等有关手续。 3、公司积极围绕主营业务,对现有的生产装置进行节能技改,淘汰高能耗设备和落后生产工艺,提高装置运转率,提高产品产量,降低产品成本,充分挖掘现有装置的产能,增强装置自身盈利能力。 4、公司正努力创造条件寻求重组机会,力争通过引进资金实力强、发展前景好、盈利能力强的战略投资者,为公司股票尽快恢复上市创造有利条件。 二、风险提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将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股票上市: (一)股票被暂停上市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告; (二)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显示公司亏损; (三)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最近一期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四)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五)恢复上市申请未获同意; (六)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七)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 (八)公司解散或被宣告破产;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出现上述任一情况,本公司股票即有可能被终止上市,公司董事会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规范运作,切实履行有关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公司义务,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