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补充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的召开情况 1、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13日上午9时以现场方式在南京市中山东路486号杏园大酒店3楼会议室召开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情况如下: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2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73,908,684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21.31 公司总股本(股) 346,790,340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周耀平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席了本次会议。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 (1)、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2010年8月3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向南京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总授信额度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2)、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2010年8月3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向宁波银行南京江宁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总授信额度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3)、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2010年8月3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向渤海银行南京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4,200万元总授信额度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4)、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国药医药有限公司在2010年8月3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向中国光大银行南京分行北京西路支行申请不超过2,000万元总授信额度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5)、为公司二级子公司江苏华晓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在2010年8月3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向渤海银行南京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总授信额度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6)、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医药合肥天星有限公司在2010年8月3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向渤海银行南京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7,200万元总授信额度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7)、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医药药事服务有限公司在2010年8月3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向渤海银行南京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总授信额度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8)、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徐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在2010年8月3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向渤海银行南京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总授信额度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9)、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徐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在2010年8月3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总授信额度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10)、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徐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在2010年8月3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向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总授信额度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11)、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南金保康药事服务有限公司在2010年8月3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向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总授信额度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12)、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辽宁南药民生康大医药有限公司在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向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总授信额度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13)、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辽宁南药民生康大医药有限公司在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总授信额度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14)、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辽宁南药民生康大医药有限公司在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向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总授信额度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15)、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辽宁南药民生康大医药有限公司在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总授信额度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16)、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辽宁南药民生康大医药有限公司在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山广场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总授信额度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17)、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辽宁南药民生康大医药有限公司在2010年8月3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向深圳发展银行大连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总授信额度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18)、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辽宁南药民生康大医药有限公司在2010年8月3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总授信额度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19)、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辽宁南药民生康大医药有限公司在2010年8月3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总授信额度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20)、公司控股子公司徐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二级子公司徐州淮海药业有限公司在2010年8月3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向莱商银行徐州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总授信额度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21)、公司控股子公司徐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二级子公司徐州淮海药业有限公司在2010年8月3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向铜山信用联社马坡分社申请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总授信额度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同意票7390.8684万股 ,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反对票0万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票0万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药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票7390.8684万股 ,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反对票0万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票0万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陈应宁、王晓丹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认为,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