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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6-22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补充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的召开情况
    1、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1日上午9时以现场方式在南京市中山东路486号杏园大酒店3楼会议室召开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情况如下: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2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73,908,684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21.31
    公司总股本(股) 346,790,340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周耀平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席了本次会议。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对南京医药药事服务有限公司增资16,000万元的议案;
    同意票7,390.8684万股 ,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反对票0万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票0万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处置公司资产权限并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同意票7,390.8684万股 ,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反对票0万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票0万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
    3、审议通过关于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
    1)、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健之康供应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2010年6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汉府支行申请不超过8,000万元总授信额度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2)、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健之康供应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2010年6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向中国光大银行南京分行申请不超过5,000万元总授信额度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3)、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健之康供应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支行申请不超过6,000万元总授信额度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4)、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健之康供应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2010年6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总授信额度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5)、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健之康供应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2010年6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总授信额度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6)、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健之康供应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2010年6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总授信额度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7)、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健之康供应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向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总授信额度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8)、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健之康供应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总授信额度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9)、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健之康供应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总授信额度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10)、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医药合肥天星有限公司在2010年3月27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总授信额度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同意票7,390.8684万股 ,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反对票0万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票0万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于昕、王峰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认为,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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