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三)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大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大地产)与浙江物产置业有限公司(下称:物产置业)签订《浙江物产集团"阳光橘郡"项目委托代建合同》,双方约定由中大地产按项目工程暂估投资总额36350万元的5%,向物产置业收取代建管理费用,代建管理费暂定总额为1817.5万元。 ●关联人回避事宜: 目前本公司9名董事中除陈继达董事、许应成董事、戴建成董事、张飚董事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外,其余董事参与投票表决。 ●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的影响 本次交易有利于消除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大地产与控股股东浙江省物产集团公司控股子公司在房地产开发方面存在的潜在同业竞争,提升公司业务建设水平,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需提请投资者注意的其它事项 "阳光橘郡"原为浙江物产良渚花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良渚地产)开发项目,良渚地产委托物产置业寻找开发商代建,故本次代建合同由物产置业与中大地产签署。 一、 关联交易概述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大地产与物产置业签订《浙江物产集团"阳光橘郡"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由物产置业将"阳光橘郡"建设项目委托给中大地产实施代建管理。代建管理费暂按工程暂估投资总额36350万元的5%计算,总额为1817.5万元。工程竣工后,根据结算审计结果据实调整代建管理费用。 2010年8月14日,本公司召开五届十八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关于中大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代建浙江物产置业有限公司"阳光橘郡"项目的关联交易议案》,本公司9名董事中除陈继达董事、许应成董事、戴建成董事、张飚董事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外,其余董事一致通过了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本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该关联交易客观、公允、合理,符合关联交易规则。 二、关联方介绍 物产置业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省物产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故此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至本次关联交易止,公司与物产置业的关联交易金额未达到公司上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 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注册地址:杭州市环城西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胡仲鸣 注册资本:6000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330000000026282 成立日期:2005年5月11日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房地产投资,建筑材料、金属材料、机电产品的销售,信息咨询服务。 控股股东:浙江省物产集团公司,持股比例为90%。 财务情况:截至2009年12月31日,物产置业经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浙江(万邦)分所审计,净利润381万元,净资产6603万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阳光橘郡 项目地点:位于杭州市余杭区良渚镇荀山村,北临老104国道,南接新104国道,东南面比邻良渚新博物馆。 项目用地面积:总占地244460平方米,其中居住用地179455.24平方米,旅游配套用地65004.57平方米。 项目用地规划使用条件:总容积率0.81(其中居住用地容积率1.05、旅游用地容积率0.18),建筑密度13.78%,建筑限高22米,绿地率54%。 项目投资总额:暂估为36350万元,在项目施工图确定后,再编制工程预算由双方确认。 项目工期:暂定2009年12月底动工(以领取施工许可证且现场具备动工条件为准),2011年3月底完工,6月交付,总工期约为18个月(目前尚未开工)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定价政策和依据 经双方协商一致,代建管理费按工程投资总额的5%计算,由中大地产包干 使用,工程竣工后,根据结算审计结果据实调整代建管理费用。 五、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中大地产与物产置业签订委托代建合同,属于公司日常经营的范畴。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消除同业竞争,提升公司业务建设水平,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独立董事的会前认可,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交易价格公允,符合公司发展的战略目标。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发展,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七、备查文件 1、本公司五届十八次董事会决议 2、中大地产与物产置业签署的《浙江物产集团"阳光橘郡"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3、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会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