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破产重整进程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0年10月28日,公司及管理人收到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10)辽民破字第1号-7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本院于2010年4月13日作出(2010)辽民破字第1号-1民事裁定,依法受理申请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债务人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亨股份)重整一案,2010年8月11日本院作出(2010)辽民破字第1号-4民事裁定,批准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提出的《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 2010年10月27日,管理人向本院提交了《关于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以下简称《监督报告》),报告了管理人监督债务人辽源得亨执行重整计划的有关情况,并认为自本监督报告提交法院之日止,《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管理人对《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工作也全部结束。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监督报告》,得亨股份已经完成重整计划规定资产处置、员工安置、股份的让渡及划转、债权清偿等各项工作,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申请人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二、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三、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在重整期间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四、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特此公告。 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