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税前),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70元。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税前),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7元。 股权登记日:2010年7月12日。 除息日:2010年7月13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7月16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情况 本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2010年5月28日召开的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议公告刊登在2010年5月29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2009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0年7月1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本次分红派息以公司2009年末总股本159,088,07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共计发放红利47,726,422.50元。 4、持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10股2.70元。持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机构投资者和持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东不扣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10股3.00元。所有QFII的红利按税后发放。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0年7月12日。 2、除息日:2010年7月13日。 3、红利发放日:2010年7月16日。 四、派息对象 截止2010年7月1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具体实施办法 1、持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公司股东长春市汽车城商业总公司的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他股东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事宜 咨询电话:0431--87666905 传 真:0431--87666813 咨询地址:长春市绿园区南阳路418号 邮政编码:130011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0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