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被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0年10月25日公告,会议于2010年11月10日在成都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黄彬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 32716128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8.58%。公司部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方式表决。 审议批准《关于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担任公司2010年度审计工作及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会议同意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本公司2010年度审计工作,年度审计费用20万元。 该议案获同意票3271612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谢君书、陈秋红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过和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