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3号》(以上三备忘录合称为“《股权激励备忘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公司董事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变更、终止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根据公司承诺,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可以实现股东、公司和个人利益的一致,维护股东权益,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续的回报,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6、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洪瑛 刘峰 肖鹏 2010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