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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11-12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7年10月19日分别与中石化股份和中石化集团签订了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和综合服务框架协议(「现有框架协议」)。谨请参阅本公司分别于2007年10月19日和2007年10月29日发出的现有框架协议项下有关日常关联交易的2007年公告及2007年通函。于2007年临时股东大会上,本公司当时的独立股东批准现有框架协议项下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及截至2010年12月31日止三年相关年度最高限额。
    现有框架协议将于2010年12月31日届满。为确保本公司的正常运作不受影响,本公司拟续订框架协议,以于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三年内继续进行同类型日常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必须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的若干规定。尤其是由于续订的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项下日常关联交易的适用百分比率预期将超过5%,根据香港上市规则,有关日常关联交易构成本公司的非豁免日常关联交易,且此等交易连同相关年度最高限额须在临时股东大会上经独立股东批准。由于续订的综合服务框架协议项下日常关联交易的百分比率按年计算预期将低于5%,此等交易受香港上市规则第14A.34条规管,仅须符合申报、公告及年度审核的规定,而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此外,根据上海上市规则,续订的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及协议项下的日常关联交易和续订的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及其协议项下日常关联交易须履行独立股东审批和相关信息披露程序。
    本公司已成立独立董事委员会,就续订的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项下日常关联交易以及截至2011年、2012年和2013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每年的相关日常关联交易的建议年度最高限额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此外,根据上海上市规则,独立非执行董事就续订的框架协议及项下日常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本公司将于2010年11月26日或前后,向本公司的H股股东派发载有续订的框架协议项下日常关联交易详情和包括载有独立财务顾问意见的通函。由于续订的综合服务框架协议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独立财务顾问只会对续订的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及其项下的日常关联交易提供意见。本公司将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连同代理人委任表格和出席确认回执,派发予H股股东。被视为在任何日常关联交易中拥有利益的本公司股东,即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须在有关的股东大会上放弃表决权。
        1. 绪言
    谨请参阅有关现有框架协议项下本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2007年公告及2007年通函。
    本公司于2007年10月19日签订现有框架协议,并在2007年公告和2007年通函内披露了现有框架协议的具体内容。本公司当时的独立股东在2007年12月13日举行的本公司临时股东大会上批准了现有框架协议项下的日常关联交易,并批准在截至2008年、2009年及2010年12月31日止三年的与日常关联交易有关的各年度最高限额。
    由于现有框架协议将于2010年12月31日届满,而本公司拟继续进行同类型交易以确保本公司的正常运作不受影响,董事会建议本公司与中石化集团及中石化股份分别续订框架协议。因此,本公司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相关规定,包括公告规定,申报规定,年度审核规定,且如有需要,须获独立股东批准。根据上海上市规则,日常关联交易亦须履行独立股东审批和相关信息披露程序。
    于2010年11月11日举行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董事会批准了各项日常关联交易及批准续订框架协议。
    本公司已成立独立董事委员会,就续订的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项下日常关联交易以及截至2011年、2012年和2013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每年的相关日常关联交易的建议年度最高限额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此外,根据上海上市规则,独立非执行董事就续订的框架协议及项下日常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本公司将于2010年11月26日或前后,向本公司的H股股东派发通函,其中列明续订的框架协议项下日常关联交易的详情,包括载有独立财务顾问意见的函件。由于续订的综合服务框架协议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独立财务顾问只会对续订的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及其项下的日常关联交易提供意见。本公司将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连同代理人委任表格和出席确认回执,派发予H股股东。被视为在任何日常关联交易中拥有利益的本公司股东须在有关的股东大会上放弃表决权。
    2. 日常关联交易
    2.1 概览
    由于本公司所处行业的特殊性和生产经营的需求,本公司自1993年7月6日首次公开招股以来,一直与中石化集团、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进行若干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如原油、石脑油和乙烯等)采购、石油产品(如汽油、柴油、航空煤油和液化石油气等)销售、石化产品(如丁二烯、苯、对二甲苯和乙二醇等)销售和石化产品销售代理。本公司于2007年10月19日与中石化股份签订现有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现有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的具体内容于2007年公告和2007年通函内披露。本公司当时的独立股东在2007年临时股东大会上批准了现有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项下的日常关联交易。由于现有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将于2010年12月31日届满,而本公司今后拟继续进行同类型的交易,因此董事会建议本公司与中石化股份续订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
    本公司亦不时在其一般及通常业务过程中从服务供货商(包括中石化集团及其联系人)获得各种非核心业务服务,以支持和补充本公司的核心业务。该等服务包括建筑安装和工程设计服务、石化行业保险服务和财务服务。因此,本公司于2007年10月19日与中石化集团签订现有综合服务框架协议,现有综合服务框架协议的具体内容于2007年公告和2007年通函内披露。本公司当时的独立股东在2007年临时股东大会上批准了现有综合服务框架协议项下的日常关联交易。由于现有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将于2010年12月31日届满,而本公司今后拟继续进行同类型的该等交易,因此董事会建议本公司与中石化集团续订综合服务框架协议以继续获取该等服务。
    现有及续订的框架协议项下日常关联交易的概要载于下表:
            2007年批准的
                既往数据 既往年度
    最高限额 
    预计年度最高限额
            截至12月31日
    止年度 截至
    6月30
    日止
    6个月 
    截至12月31日
    止年度 
    截至12月31日
    止年度
        (人民币百万元) (人民币百万元) 
    (人民币百万元) 
    (人民币百万元)
    关联交易
    类型 产品或服务
    细分 
    关联方 
    到期日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 
    原材料采购 原油、化工原料 (如石脑油、乙烯等) 及其它原材料和物资 由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向本公司提供原材料和物资 三年,于2013年12月31日到期 42,734 24,263 15,986 53,000 63,000 73,000 47,300 57,700 81,000
        石油产品销售 石油产品(包括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液化石油气等) 由本公司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销售石油产品 三年,于2013年12月31日到期 24,682 20,313 13,030 28,000 36,500 45,000 36,600 52,000 75,000
        石化产品销售 石化产品
    (丁二烯、苯、对二甲苯、乙二醇等) 由本公司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销售石化产品 三年,于2013年12月31日到期 4,607 6,289 5,188 7,000 8,500 11,000 16,100 17,400 20,900
        物业出租 提供位于上海市延安西路728号华敏翰尊部分房屋的出租物业服务 由本公司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提供物业出租服务 三年,于2013年12月31日到期 14 15 9 28 30 33 28 31 32
        石化产品
    销售代理 树脂类、合纤原料及聚合物类、合成纤维类、中间石化产品类、乙烯裂解和芳烃装置中副产品及与上述五类产品相关的等外品等 由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提供销售代理服务 三年,于2013年12月31日到期 146 116 84 250 310 380 290 310 390
                2007年批准的
        既往数据 既往年度
    最高限额 
    预计年度最高限额
            截至12月31日
    止年度 截至
    6月30
    日止
    6个月 
    截至12月31日
    止年度 
    截至12月31日
    止年度
        (人民币百万元) (人民币百万元) 
    (人民币百万元) 
    (人民币百万元)
    关联交易
    类型 产品或服务
    细分 
    关联方 
    到期日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综合服务框架协议 
    建筑安装和工程设计服务 提供有关石化设备的建筑安装、工程设计等服务 由中石化集团及其联系人向本公司提供 三年,于2013年12月31日到期 115 165 36 550 330 550 665 640 420
        石化行业保险服务 提供承保有关石化产品生产等的综合保险服务 由中石化集团向本公司提供 三年,于2013年12月31日到期 94 88 56 110 120 130 135 141 174
        财务服务 提供财务服务,包括存款、贷款、融资租赁、票据承兑或贴现、担保等安排及其它金融服务 由中石化集团的联系人(中石化财务)向本公司提供 三年,于2013年12月31日到期 26 26 15 40 45 50 164 229 308
    2.2 关联方与关联关系
    现时,中石化股份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55.56%的股权,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中石化集团是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中石化股份和中石化集团的资料如下:
    企业名称: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
    朝阳门北大街22号 朝阳门北大街22号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于香港、 全民所有制
    上海、纽约及伦敦上市)
    法定代表人: 苏树林 苏树林
    成立日期: 2000年2月 1998年7月
    经营期限: 永久存续 永久存续
    注册资本: 人民币867亿元 人民币1,306亿元
    主营业务: 石油与天然气勘探开发、开采、管道运输、销售;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化纤、化肥及其它化工生产与产品销售、储运;石油、天然气、石油产品、石油化工及其它化工产品和其它商品、技术的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业务;石油石化工程的勘探设计、施工、建筑安装;石油石化设备检修维修;机电设备制造;技术、信息的研究、开发、应用。
    本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隶属和控制关系如下:
            由于中石化股份及中石化集团为本公司的主要股东(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定义),且根据上海上市规则亦被认定为本公司的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和上海上市规则,彼等及其联系人均为本公司的关联人士。
    此外,中石化股份一联系人占有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国金山联合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金山联贸」)的股权比例为22.67%,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A.11(5)条及上海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金山联贸为本公司的关联人士。
    本公司与涉及日常关联交易的每一关联方(中石化集团除外),均直接或间接由最终实益持有人,即中石化集团,拥有。
    2.3 背景、订立该等交易的理由、定价政策和建议的年度最高限额
    2.3.1 原材料采购
    背景:本公司生产60多种不同类型的产品,包括一系列合成纤维、树脂和塑料、中间石化产品和石油产品。该等产品均通过化学加工原油、石脑油、乙烯、丙烯、芳烃和其它中间石化原材料制成。为确保公司生产经营平稳、有序、持续、有效运行,自本公司于1993年7月6日首次公开招股以来,本公司一直,并将继续,从或者通过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以市场价格购买大部分生产上物料平衡所需的原油、石脑油、乙烯等石化原材料及其它原材料和物资(例如备品备件),以生产不同类型的产品。
    下表载列本公司于截至2008年12月31日及2009年12月31日止两年中每一年及截至2010年6月30日止的半年,从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购买石化原材料及其它原材料和物资总额的既往数据:
    既往数据(人民币百万元)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截至
    6月30日
    止半年度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从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购买的石化
    原材料及其它原材料和物资总额 42,734 24,263 15,986
        于2007年10月19日,本公司与中石化股份签订现有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当中包括有关原材料采购的日常关联交易。现有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及项下日常关联交易已于2007年临时股东大会上获得批准。于本公告日,现有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及项下日常关联交易继续全面有效,并保持不变。但由于现有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即将于2010年12月31日届满,董事会建议本公司与中石化股份续订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以于截至2011年、2012年及2013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继续从或通过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以市场价格购买大部分生产上物料平衡所需的石化原材料及其它原材料和物资。
    订立该交易的理由:鉴于本公司没有原油和其它原材料的大量储备,所以必须通过不断购买来实现持续营运。中国的石油和石化行业一直受中国政府严格监管,国家对原油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公司只能从具备原油经营许可的公司购买,而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如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有限公司)为具备该等许可的公司。此外,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在本公司生产所在地周边拥有大型原油存储及管道输送设施。本公司认为,利用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的管道和设施进口原油可保障原油供应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并降低公司原油储运成本。
    本公司一直以来从或者通过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包括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有限公司、中石化股份管道储运分公司及中石化股份上海高桥分公司等)以市场价购买原油、石脑油、乙烯等石化原材料及其它原材料和物资。若来自中石化股份的原材料供应中断,必然会增加公司运作安排难度和运作成本,从而对本公司的石油及石化产品生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因此,董事会认为,这些原材料供应的可靠性、稳定性对公司的安、稳、长、满、优运行至关重要,继续从或通过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购买原材料符合本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这一点也得到本公司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赞同。
    定价:根据续订的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本公司从或通过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购买原油、石脑油、乙烯等石化原材料及其它原材料和物资的价格按以下定价政策确定:
    (a) 如果有适用的国家(中央或地方政府)定价,本公司的购买定价应遵从国家定价;或
    (b) 如果无国家定价但有适用的国家指导价,则本公司的购买定价应遵从国家指导价;或
    (c) 如果无适用的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则本公司的购买定价应按当时的市场价(包括任何招标价)确定。
    本公司将根据每份有关该等原材料采购的个别合约的付款条款,以现金形式支付购买原材料的款项。
    年度最高限额:本公司建议,在截至2011年、2012年及2013年12月31日止三年中,从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购买原材料的年度交易总额分别不得超过人民币473亿元、人民币577亿元和人民币810亿元的年度最高限额。于2007年,本公司当时的独立股东批准的截至2008年、2009年及2010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原材料采购的年度最高限额分别为人民币530亿元、人民币630亿元及人民币730亿元。2008年度及2009年度的最高限额并未被超过,而根据现时估计,本公司认为2010年度的最高限额亦不会被超过。
    2011年、2012年及2013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最高限额是参考以下各项后确定:
    (a) 之前从或通过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购买原材料的交易及交易金额;
    (b) 本公司对自身业务增长所作出的估计;
    (c) 本公司对自身产能增长所作出的估计;
    (d) 本公司对原材料价格上升所作出的估计;及
    (e) 除正常供需平衡引起的价格波动外,本公司对国际地缘政治、美元汇率波动及国际资本市场投机资金对能源价格炒作可能带来的价格波动的影响。
    本公司计划进行炼油改造项目(包括新建390万吨/年渣油加氢装置、350万吨/年催化裂化装置等),该等项目完成后将进一步提高本公司的原油加工能力和加工深度,因而将增加对原油等石化原材料及其它原材料和物资的需求。
        此外,本公司注意到,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建议年度最高限额较2011年和2012年的年度最高限额增幅较大,主要原因是,炼油改造项目投产后,本公司对上述原油加工能力增加的预计及对国际原油及其它原材料价格进一步上升而导致本公司购买原材料价格上升的预计。
    上述原材料采购年度最高限额中原油占很大的比例且与原油价格高低密切相关。近年来原油价格除了受供需影响外,愈来愈受到地缘政治等因素的影响,并逐渐演变成一种金融投资衍生产品。各种投机炒作因素使原油价格波动幅度加剧。原油是本公司生产过程中最为主要的原料,通常占本公司销售成本的六成以上。本公司在性价比优先的原则下,结合自身炼化生产装置的工艺特性,按照适度重质化和劣质化原则,采取均衡采购、合理库存、控制风险的策略,通过包括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在内的国家授权特许原油业务经营单位在国际和国内原油市场代理采购原油和输送原油。本公司为了降低原油输送成本,充分利用中石化股份甬沪宁管线和其在宁波可停靠特大型油轮(VLCC)的深水原油码头的优势。目前三分之二左右原油通过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有限责任公司、中石化股份管道储运分公司)代理购买和输送。本公司采用分企业、分油种、分价格的代购、代输、代储管理方式,逐月对账进行。本公司密切跟踪市场,自己对油种、数量作选择,价格则完全市场化。上述年度最高限额包括了公司所估计的可能达到的最高原油离岸价格、经特大型油轮(VLCC)输送到宁波原油码头的一程输送费用、经甬沪宁管线输送到本公司的二程输送费用以及途耗和港务费。
    2.3.2 石油产品销售
    背景:涉及石油产品(包括汽油、柴油、航空煤油和液化石油气等)买卖的交易须服从中国政府的监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本公司只允许向具备成品油销售经营资格的公司销售石油产品,而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如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为具备该等资格的公司,因此,自本公司于1993年7月6日首次公开招股以来,本公司一直,并将继续,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销售石油产品。
    于截至2008年12月31日及2009年12月31日止两年中每一年及截至2010年6月30日止的半年,中石化股份是本公司的五家最大客户之一。下表载列截至2008年12月31日及2009年12月31日止两年中每一年及截至2010年6月30日止的半年,本公司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销售石油产品的销售总额既往数据:
        既往数据(人民币百万元)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截至
    6月30日
    止半年度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销售石油产品的销售总额 24,682 20,313 13,030
    于2007年10月19日,本公司与中石化股份签订现有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当中包括有关石油产品销售的日常关联交易。现有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及项下日常关联交易已于本公司2007年临时股东大会上获得批准。于本公告日,现有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及项下日常关联交易继续全面有效,并保持不变。但由于现有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即将于2010年12月31日届满,董事会建议本公司与中石化股份续订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以于截至2011年、2012年及2013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继续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销售石油产品。
    订立该交易的理由:中国的石油和石化行业一直是中国政府严格监管的对象。涉及石油产品买卖的交易亦受到中国政府的严格监管。因此,本公司销售石油产品受有关的中国法规及措施规管。另外,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拥有广泛的成品油销售网络,在国内成品油市场占有很高的市场份额,因此,本公司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销售石油产品,期望可受惠于其稳固的商业网络和市场竞争能力。
    定价:根据续订的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本公司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销售石油产品的价格按以下定价政策确定:
    (a) 如果有适用的国家(中央或地方政府)定价,本公司的销售定价应遵从国家定价;或
    (b) 如果无国家定价但有适用的国家指导价,则本公司的销售定价应遵从国家指导价;或
    (c) 如果无适用的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则本公司的销售定价应按当时的市场价(包括任何招标价)确定。
    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将根据每份有关该等石油产品销售的个别销售合约的付款条款,以现金形式支付其从本公司购买石油产品的款项。
    年度最高限额:本公司建议,在截至2011年、2012年及2013年12月31日止三年中,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销售石油产品的年度交易总额分别不得超过人民币366亿元、人民币520亿元和人民币750亿元的年度最高限额。于2007年,本公司当时的独立股东批准的截至2008年、2009年及2010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销售石油产品的年度最高限额分别为人民币280亿元、人民币365亿元及人民币450亿元。2008年度及2009年度的最高限额并未被超过,而根据现时估计,本公司认为2010年度的最高限额亦不会被超过。
    2011年、2012年及2013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最高限额是参考以下各项后确定:
    (a) 之前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销售石油产品的交易及交易金额;
    (b) 石油产品现价以及对国家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完善的预期;
    (c) 本公司对国际原油价格上升所作出的估计;
    (d) 本公司对自身石油产品产能增长所作出的估计;及
    (e) 除正常供需平衡引起的价格波动外,本公司对国际地缘政治、美元汇率波动及国际资本市场投机资金对能源价格炒作可能带来的价格波动的影响。
    本公司计划进行炼油改造项目(包括390万吨/年渣油加氢装置、350万吨/年催化裂化装置等),该等项目完成后将进一步提高本公司石油产品的产能。因此,本公司预计石油产品销售将会因产能扩充而大幅增加。
    本公司注意到,截至2011年、2012年及201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建议年度最高限额较过往的年度最高限额有所增加,主要是由于本公司预期原材料价格上升将导致石油产品价格进一步上升,以及上述对产能增长的预期。
        2.3.3 石化产品销售
    背景:除销售石油产品外,本公司过去一直在一般及通常业务过程中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销售若干石化产品,包括丁二烯、苯、对二甲苯和乙二醇等。
    下表载列截至2008年12月31日及2009年12月31日止两年中每一年及截至2010年6月30日止的半年,本公司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销售石化产品的销售总额既往数据:
    既往数据(人民币百万元)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截至
    6月30日
    止半年度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销售
    石化产品的销售总额 4,607 6,289 5,188
    于2007年10月19日,本公司与中石化股份签订现有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当中包括有关石化产品销售的日常关联交易。现有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及项下日常关联交易已于2007年临时股东大会上获得批准。于本公告日,现有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及项下日常关联交易继续全面有效,并保持不变。但由于现有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即将于2010年12月31日届满,董事会建议本公司与中石化股份续订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以于截至2011年、2012年及2013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继续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销售石化产品。
    订立该交易的理由:本公司相信,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以市场价格销售石化产品能降低本公司石化产品持续库存和作业优化,最大程度减少市场需求波动的影响,实现盈利的稳定性。同时,由于本公司与中石化股份已建立良好的客户/供货商关系,本公司相信与一间如中石化股份般国际知名的石化企业建立良好的商业关系,有助于获得稳定的产品用户和开发及扩大本公司产品市场。
        定价:根据续订的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本公司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销售石化产品的价格按以下定价政策确定:
    (a) 如果有适用的国家(中央或地方政府)定价,本公司的销售定价应遵从国家定价;或
    (b) 如果无国家定价但有适用的国家指导价,则本公司的销售定价应遵从国家指导价;或
    (c) 如果无适用的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则本公司的销售定价应按当时的市场价(包括任何招标价)确定。
    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将根据每份有关该等石化产品销售的个别销售合约的付款条款,以现金形式支付其从本公司购买石化产品的款项。
    年度最高限额:本公司建议,在截至2011年、2012年及2013年12月31日止三年中,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销售石化产品的年度交易总额分别不得超过人民币161亿元、人民币174亿元和人民币209亿元的年度最高限额。于2007年,本公司当时的独立股东批准的截至2008年、2009年及2010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销售石化产品的年度最高限额分别为人民币70亿元、人民币85亿元及人民币110亿元。2008年度及2009年度的最高限额并未被超过,而根据现时估计,本公司认为2010年度的最高限额亦不会被超过。
        2011年、2012年及2013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最高限额是参考以下各项后确定:
    (a) 之前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销售石化产品的交易及交易金额;
    (b) 本公司对原材料成本上升所作出的估计;
    (c) 本公司对自身石化产品产能增长所作出的估计;
    (d) 本公司对石化产品市场价格上升作出的估计;及
    (e) 除正常供需平衡引起的价格波动外,本公司对国际地缘政治、美元汇率波动及国际资本市场投机资金对能源价格炒作可能带来的价格波动的影响。
    本公司计划进行炼油改造项目(包括390万吨/年渣油加氢装置、350万吨/年催化裂化装置等)、1万吨/年异戊烯装置、1,500吨/年碳纤维装置、10万吨/年EVA装置等项目,该等项目完成后将进一步提高本公司石化产品的产能。因此,本公司预计石化产品销售将会因产能扩充而大幅增加。
    本公司注意到,截至2011年、2012年及201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建议年度最高限额较过往的年度最高限额显著增加,主要是由于上述本公司产能的提升及本公司子公司金山联贸业务增长及贸易方式的变化。
    2.3.4 物业出租
    背景:本公司于2004年购买了位于上海市延安西路728号华敏翰尊第16层至28层的房屋产权,作为本公司市区办公用房及部分出租。于2007年,本公司考虑到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良好的财务背景,决定向其出租该物业,并将该项物业出租包括在现有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内。
    下表载列截至2008年12月31日及2009年12月31日止两年中每一年及截至2010年6月30日止的半年,本公司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出租物业的交易额既往数据:
    既往数据(人民币百万元)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截至
    6月30日
    止半年度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出租物业
    的交易额 14 15 9
    于2007年10月19日,本公司与中石化股份签订现有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当中包括有关物业出租的日常关联交易。现有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及项下日常关联交易已于2007年临时股东大会上获得批准。于本公告日,现有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及项下日常关联交易继续全面有效,并保持不变。但由于现有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将于2010年12月31日届满,董事会建议本公司与中石化股份续订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以于截至2011年、2012年及2013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继续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出租物业。
    订立该交易的理由:部分物业出租予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考虑到(i)中石化股份良好的财务背景及信誉,及(ii)中石化股份可于较长时期租赁多个房间,因此董事会建议本公司继续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出租物业。
    定价:根据续订的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本公司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出租物业按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本公司一般而言将根据个别租赁合约的租赁费用条款,以现金形式收取租赁费用。
    年度最高限额:本公司建议,在截至2011年、2012年及2013年12月31日止三年中,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出租物业的年度交易总额分别不得超过人民币0.28亿元、人民币0.31亿元及人民币0.32亿元的年度最高限额。于2007年,本公司当时的独立股东批准的截至2008年、2009年及2010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物业出租的年度最高限额分别为人民币0.28亿元、人民币0.3亿元及人民币0.33亿元。2008年度及2009年度的最高限额并未被超过,而根据现时估计,本公司认为2010年度的最高限额亦不会被超过。
    2011年、2012年及2013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最高限额是参考以下各项后确定:
    (a) 参照近三年上海市同等物业市场价格;及
    (b) 鉴于本公司对上海市办公物业租赁价格上升所作出的估计。
    2.3.5 石化产品销售代理
    背景:在本公司的通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本公司过去一直与其销售代理订立销售安排,据此,该等销售代理将代表本公司为本公司的石化产品(包括树脂类、合纤原料及聚合物类、合成纤维类、中间石化产品类、乙烯裂解和芳烃装置中副产品及与上述五类产品相关的等外品等)介绍买家,并就其抽取佣金。
    与本公司订立该等持续安排的销售代理包括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下表载列截至2008年12月31日及2009年12月31日止两年中每一年及截至2010年6月30日止的半年,本公司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支付代理佣金总额的既往数据:
        既往数据(人民币百万元)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截至
    6月30日
    止半年度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支付的代理佣金总额 146 116 84
    于2007年10月19日,本公司与中石化股份签订现有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当中包括有关石化产品销售代理的日常关联交易。现有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及项下日常关联交易已于本公司2007年临时股东大会上获得批准。于本公告日,现有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及项下日常关联交易继续全面有效,并保持不变。但由于现有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即将于2010年12月31日届满,董事会建议本公司与中石化股份续订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以于截至2011年、2012年及2013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继续委任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担任代理销售本公司石化产品的代理。
    订立该交易的理由:本公司产品的买卖、分销和推销是本公司业务成功的重要因素。 中石化股份是全球最大的石化公司之一,拥有强大的全球贸易、分销和推销网络。本公司认为,通过委任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为销售代理,将得益于中石化股份的经验、专长和强大的全球网络,藉以提高本公司石化产品的销售量,避免同业竞争以及进一步改善本公司与客户议价的能力。
    定价:根据续订的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本公司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就其代理销售本公司石化产品应支付的佣金,按其代理销售本公司石化产品时的市场佣金比率确定。
    本公司一般将按月以现金形式支付代理佣金。
    年度最高限额:本公司建议,在截至2011年、2012年及2013年12月31日止三年中,向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就其代理销售本公司石化产品应支付的年度佣金总额分别不得超过人民币2.9亿元、人民币3.1亿元及人民币3.9亿元的年度最高限额。于2007年,本公司当时的独立股东批准的截至2008年、2009年及2010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代理销售本公司石化产品的年度最高限额分别为人民币2.5亿元、人民币3.1亿元及人民币3.8亿元。2008年度及2009年度的最高限额并未被超过,而根据现时估计,本公司认为2010年度的最高限额亦不会被超过。
    2011年、2012年及2013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最高限额是参考以下各项后确定:
    (a) 之前通过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代理销售石化产品的交易及交易金额;
    (b) 本公司对国际原油价格上升导致石化产品价格上升所作出的估计;及
    (c) 本公司对自身产能增长所作出的估计。
    本公司计划进行炼油改造项目(包括390万吨/年渣油加氢装置、350万吨/年催化裂化装置等)、1万吨/年异戊烯装置、1,500吨/年碳纤维装置、10万吨/年EVA装置等项目,该等项目完成后将进一步提高本公司石化产品的产能。因此,本公司预计石化产品的代理销售量将会因产能扩充而大幅增加。
    2.3.6 建筑安装和工程设计服务
    背景:为提升和优化现有产品、工艺及改造和开发与本公司业务相关的新技术、产品、工艺和设备,本公司设有若干技术开发中心及研究所。具体设计及该等设计的实施由外部服务供货商进行。
    自本公司于1993年7月6日首次公开招股以来,本公司在一般及通常业务过程中不时从外部服务供货商获得建筑安装和工程设计服务。该等服务供货商包括:中石化集团宁波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集团上海工程有限公司等,均为中石化集团的子公司。
    下表载列截至2008年12月31日及2009年12月31日止两年中每一年及截至2010年6月30日止的半年,本公司向中石化集团及其联系人支付的建筑安装和工程设计费用总额的既往数据:
        既往数据(人民币百万元)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截至
    6月30日
    止半年度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向中石化集团及其联系人支付建筑
    安装和工程设计费用总额 115 165 36
    于2007年10月19日,本公司与中石化集团签订现有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当中包括有关建筑安装和工程设计的日常关联交易。现有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及项下日常关联交易已于本公司2007年临时股东大会上获得批准。于本公告日,现有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及项下日常关联交易继续全面有效,并保持不变。但由于现有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即将于2010年12月31日届满,董事会建议本公司与中石化集团续订综合服务框架协议,以于截至2011年、2012年及2013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继续从中石化集团及其联系人获得建筑安装和工程设计服务。
    订立该交易的理由:本公司相信,中石化集团及其联系人一贯能够满足本公司对高技术设计和建筑安装规格的严格要求,并能按时、按质交付服务。本公司认为,拥有可靠而合作的服务供货商对本公司非常重要而有利,获得中石化集团及其联系人提供的服务,可确保本公司在维持必须的质量水平的同时按时完成将来的项目。此外,从中石化集团及其联系人获得建筑安装和工程设计服务,可降低在提供此等服务过程中向第三方泄露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的风险。
    定价:根据续订的综合服务框架协议,本公司向中石化集团及其联系人就其提供建筑安装和工程设计服务应支付的费用,按该等服务当时的市场价(包括任何招标价)定价。
    本公司将根据每份有关提供该等服务的个别服务合约的付款条款,以现金形式支付服务费用。
    年度最高限额:本公司建议,在截至2011年、2012年及2013年12月31日止三年中,就中石化集团及其联系人提供建筑安装和工程设计服务应支付的年度费用总额分别不得超过人民币6.65亿元、人民币6.4亿元及人民币4.2亿元的年度最高限额。于2007年,本公司当时的独立股东批准的截至2008年、2009年及2010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建筑安装和工程设计服务的年度最高限额分别为人民币5.5亿元、人民币3.3亿元及人民币5.5亿元。2008年度及2009年度的最高限额并未被超过,而根据现时估计,本公司认为2010年度的最高限额亦不会被超过。
    2011年、2012年及2013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最高限额是参考以下各项后确定:
    (a) 之前获中石化集团及其联系人提供建筑安装和工程设计服务的交易及交易金额;
    (b) 本公司对为满足自身现时及未来发展所需的建筑安装和工程设计服务成本所作出的估计;及
    (c) 本公司根据过去的经济数据及有关中国未来经济增长的数据,对建筑安装和工程设计服务的市场价格上升作出的估计。
    此外,本公司注意到,截至2011年及201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最高限额较过往的年度最高限额有所增加,主要是由于进行如下项目:
    " 炼油改造项目,当中包括建造390万吨/年渣油加氢装置、350万吨/年催化裂化装置及其它装置;
    " 计划建设10万吨/年EVA装置;
    " 计划建设1,500吨/年碳纤维装置;
    " 计划建设1万吨/年异戊烯装置;及
    " 其它技术改造及节能项目。
    2.3.7 石化行业保险服务
    背景:本公司自1993年7月6日首次公开招股以来,在正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一直由中石化集团提供保险服务,为本公司石化产品生产、物业、设施和库存投保。
    下表载列截至2008年12月31日及2009年12月31日止两年中每一年及截至2010年6月30日止的半年,本公司向中石化集团缴付保险费总额的既往数据:
    既往数据(人民币百万元)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截至
    6月30日
    止半年度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向中石化集团缴付的保险费总额 94 88 56
        于2007年10月19日,本公司与中石化集团签订现有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当中包括有关提供石化行业保险服务的日常关联交易。现有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及项下日常关联交易已于2007年临时股东大会上获得批准。于本公告日,现有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及项下日常关联交易继续全面有效,并保持不变。但由于现有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即将于2010年12月31日届满,董事会建议本公司与中石化集团续订综合服务框架协议,以于截至2011年、2012年及2013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继续从中石化集团及其联系人获得石化行业保险服务。
    订立该交易的理由:石化行业广泛采用专属保险。国家财政部已批准中石化集团为其联属公司提供专属保险服务。本公司认为,为本公司的经营维持适当的保险保障甚为重要,可尽量减少本公司面临的风险。而从中石化集团获得保险服务,可使本公司能为自身的经营得到重要的保险保障,从而使本公司得益。
    定价:根据续订的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就中石化集团及其联系人提供的石化行业保险服务,本公司应向其缴付的保险费,按财政部及中石化集团颁布的相关管理办法定价,而该等保险费须按本公司的固定资产值及存货计算。
    本公司将以现金形式缴付保险费。
    年度最高限额:本公司建议,在截至2011年、2012年及2013年12月31日止三年中,就提供石化行业保险服务应向中石化集团及其联系人缴付的年度保险费总额分别不得超过人民币1.35亿元、人民币1.41亿元和人民币1.74亿元的年度最高限额。于2007年,本公司当时的独立股东批准的截至2008年、2009年及2010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石化行业保险服务的年度最高限额分别为人民币1.1亿元、人民币1.2亿元及人民币1.3亿元。2008年度及2009年度的最高限额并未被超过,而根据现时估计,本公司认为2010年度的最高限额亦不会被超过。
    2011年、2012年及2013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最高限额是参考以下各项后确定:
    (a) 之前获中石化集团提供石化行业保险服务的交易及交易金额;
    (b) 鉴于本公司的现有及未来发展,本公司对设施的价值增长所作出的估计;及
    (c) 本公司对中国提供石化行业保险服务的巿场价格上升所作出的估计。
    下列项目的进行,预计将扩大本公司的资产规模,因而引致保险费上升:
    " 炼油改造项目,当中包括建造390万吨/年渣油加氢装置、350万吨/年催化裂化装置及其它装置;
    " 计划建设10万吨/年EVA装置;
    " 计划建设1,500吨/年碳纤维装置;及
    " 计划建设1万吨/年异戊烯装置等。
    2.3.8 财务服务
    背景: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石化财务」)是一家由人行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和监管的非银行财务公司,为中石化集团的联系人。本公司一直从中石化财务获得若干财务服务,包括:
    ? 存款服务;
    ? 贷款服务;
    ? 融资租赁服务;
    ? 票据承兑或贴现服务;
    ? 担保服务;及
    ? 中国银监会批准中石化财务提供的任何其它服务。
    下表载列截至2008年12月31日及2009年12月31日止两年中每一年及截至2010年6月30日止的半年,本公司向中石化财务支付费用总额的既往数据:
            既往数据(人民币百万元)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截至
    6月30日
    止半年度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向中石化财务支付的费用总额 26 26 15
    于2007年10月19日,本公司与中石化集团签订现有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当中包括有关提供财务服务的日常关联交易。现有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及项下日常关联交易已于本公司2007年临时股东大会上获得批准。于本公告日,现有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及项下日常关联交易继续全面有效,并保持不变。但由于现有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即将于2010年12月31日届满,董事会建议本公司与中石化集团续订综合服务框架协议,以于截至2011年、2012年及2013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继续从中石化财务获得财务服务。
    订立该交易的理由:本公司认为,获得可靠而合作的财务服务对公司业务甚为重要。鉴于本公司的业务性质,交易经常涉及巨额资金的支付,能够获得及时的财务服务,诸如贷款融通、票据贴现等服务,对本公司至为重要。中石化财务提供的财务服务一直有利于本公司,本公司亦认为该等服务之条款一般而言不逊于其它金融机构提供的条款。
    定价:本公司根据续订的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应向中石化财务支付的费用和收款将参照人行和中国银监会不时规定的有关服务适用费用和收款而确定。如果就某一项服务人行和中国银监会均未规定费用或收款,则中石化财务提供服务的条款将不逊于中国的商业银行提供该等服务的条款。
    本公司将根据每份与中石化财务就其提供该等财务服务订立的个别财务协议的付款条款,以现金形式支付费用及收款。
    年度最高限额:本公司建议,在截至2011年、2012年及2013年12月31日止三年中,就提供财务服务应向中石化财务支付的年度费用总额分别不得超过人民币1.64亿元、人民币2.29亿元和人民币3.08亿元的年度最高限额。于2007年,本公司当时的独立股东批准的截至2008年、2009年及2010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财务服务的年度最高限额分别为人民币0.40亿元、人民币0.45亿元及人民币0.50亿元。2008年度及2009年度的最高限额并未被超过,而根据现时估计,本公司认为2010年度的最高限额亦不会被超过。
    2011年、2012年及2013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最高限额是参考以下各项后确定:
    (a) 之前获中石化财务提供财务服务的交易及交易金额;
    (b) 本公司对自身业务增长所作出的估计;
    (c) 本公司涉及使用财务服务的交易数额;及
    (d) 本公司对财务服务的巿场价格上升所作出的估计。
    本公司注意到,截至2011年、2012年及201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建议年度最高限额较过往的年度最高限额有所增加,主要由于计划进行的炼油改造项目(包括390万吨/年渣油加氢装置、350万吨/年催化裂化装置等)、1万吨/年异戊烯装置、1,500吨/年碳纤维装置、10万吨/年EVA装置等项目,该等项目的建设将增加本公司对资金的需求,同时,项目完成后将进一步提升本公司的生产规模,从而增加本公司对营运资金的需求。
    3. 香港上市规则和上海上市规则的影响
    关于续订的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及项下的日常关联交易,就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而言适用于此等交易的有关「百分比率」,续订的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项下的日常关联交易按年计算预期将超过5%。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续订的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及项下日常关联交易因此构成本公司的非豁免日常关联交易,且此等交易连同相关最高限额须在临时股东大会上经独立股东批准。
    关于续订的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及项下的日常关联交易,由于香港上市规则中载列的有关适用百分比按年计算预期将低于5%,此等交易受香港上市规则第14A.34条规管,仅须符合申报、公告及年度审核的规定,且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根据上海上市规则,续订的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及项下的日常关联交易和续订的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及项下的日常关联交易均须在临时股东大会上经独立股东批准。
    4. 董事会及独立股东的批准
    于2010年11月11日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上,董事会批准了各项日常关联交易和续订的框架协议的条款及签署事宜。
    董事会认为,续订的框架协议及项下日常关联交易(包括建议的年度最高限额)公平、合理和按正常商业条款在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订立,且日常关联交易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独立董事委员会在遵从独立财务顾问的建议的前提下发表的意见,载于将于2010年11月26日或前后派发予H股股东的通函内。
    本公司将寻求独立股东批准续订的框架协议及项下日常关联交易,以及截至2011年、2012年和2013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每一年有关日常关联交易的建议最高限额。此外,本公司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和上海上市规则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其它有关要求。
    5. 派发H股股东通函
    本公司已委任独立财务顾问向独立董事委员会提供意见。通函将于2010年11月26日或前后派发予H股股东,其中载有包括续订的框架协议项下日常关联交易的详情、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和独立财务顾问函件。
    本公司将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送达有关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以批准续订的框架协议及项下日常关联交易及截至2011年、2012年及2013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的建议年度最高限额的致H股股东通知。代理人委任表格和出席确认回执将连同通知一起派发。
    6. 一般资料
    本公司为一家将原油加工成石油产品、中间石化产品、树脂和塑料、合纤聚合物和合成纤维的高度一体化的石油化工企业。
    7. 审批程序
    本公司各董事已在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上批准日常关联交易。董事戎光道先生、杜重骏先生、吴海君先生、雷典武先生和项汉银先生因在关联企业任职,被视为在该等交易中拥有利益,因而在董事会会议上放弃了表决权。
    根据上海上市规则,在董事会审批前,已向独立非执行董事提交关于续订的框架协议及项下日常关联交易的资料便于其审查和审批。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上述交易是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的,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而言是公平与合理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由于续订的综合服务框架协议项下的日常关联交易的相关比例低于5%,所以独立董事委员会无须对此日常关联交易提供意见,而仅需要对续订的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项下的日常关联交易提供意见。在独立董事委员会对此日常关联交易审议之前,已经向独立董事委员会提交了关于续订的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及项下的日常关联交易的资料便于其审批。独立董事委员会的意见将会包含在H股股东通函中。
    续订的框架协议及项下日常关联交易及截至2011年、2012年及2013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的建议年度最高限额须经本公司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在相关日常关联交易中拥有利益的股东,即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将在本公司临时股东大会上放弃表决权。
    8. 定义
    于本公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以下词汇具有以下的涵义:
    「本公司」或「公司」 指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于中国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于香港交易所主板、上海及纽约上市
    「中石化股份」 指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于中国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于香港交易所主板、纽约、伦敦及上海上市
    「中石化集团」 指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一家于中国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联系人」 指 具有香港上市规则界定的含义
    「日常关联交易」 指 本公司与中石化集团、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进行的下列日常关联交易,有关条款已列明于框架协议:(i)原材料采购;(ii)石油产品销售;(iii)石化产品销售;(iv)物业出租;(v)石化产品销售代理;(vi)建筑安装和工程设计服务;(vii)石化行业保险服务及(viii)财务服务
    「2007年公告」 指 于2007年10月19日于香港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页刊发的关于现有框架协议项下之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2007年通函」 指 于2007年10月29日于香港交易所网页刊发的关于现有框架协议项下之日常关联交易的通函
    「2007年临时股东
    大会」 指 于2007年12月13日召开的审议并批准现有框架协议项下之日常关联交易的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 指 本公司的股东
    「独立股东」 指 中石化股份及其联系人以外的股东
    「H股股东」 指 持有本公司H股股票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 指 本公司的临时股东大会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交易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上海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
    「董事会」 指 本公司的董事会
    「独立董事委员会」 指 由独立非执行董事陈信元、孙持平、蒋志权及周耘农组成的独立董事委员会,其成立目的是就续订的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项下日常关联交易以及就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的有关日常关联交易建议最高限额,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现有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 指 本公司和中石化股份于2007年10月19日就原材料采购、石油产品及石化产品销售、物业出租和石化产品销售代理所签订的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
    「现有综合服务框架协议」 指 本公司和中石化集团于2007年10月19日就中石化集团及其联系人向本公司提供建筑安装和工程设计服务、石化行业保险服务及财务服务签订的综合服务框架协议
    「现有框架协议」 指 现有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和现有综合服务框架协议
    「续订的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 指 本公司和中石化股份于2010年11月11日就原材料采购、石油产品及石化产品销售、物业出租和石化产品销售代理所签订的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
    「续订的综合服务框架协议」 指 本公司和中石化集团于2010年11月11日就中石化集团及其联系人向本公司提供建筑安装和工程设计服务、石化行业保险服务及财务服务签订的综合服务框架协议
    「续订的框架协议」 指 续订的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和续订的综合服务框架协议
    「人行」 指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监会」 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人民币」 指 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
    承董事会命
    张经明
    公司秘书
      上海,201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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