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A股现金红利派发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03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027 ●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2010年7月13日 ● 除权(除息)日:2010年7月14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0年7月20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公司")于2010年6月23日召开的2009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09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0年6月2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并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09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至2010年7月1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7,20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7元,共计派发股利216,000,000元。 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27元。 对于持有本公司流通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通知》")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2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如存在除前述QFII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该等股东应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的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股东(含持有本公司流通A股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持有本公司非流通A股股份的股东),其现金红利的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3元。 三、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2010年7月13日 (二) 除权(除息)日:2010年7月14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0年7月20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0年7月13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A股股东。 五、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本公司控股股东及社会法人股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负责派发。 2、社会公众股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电话:021-57943143 传真:021-57940050 地址:上海市金山区金一路48号 邮政编码:200540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09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及公告。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10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