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周年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2009 年周年股东大会于2010 年5月25 日下午1:30 时在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南40 号本公司会议室召开。 由于截至2010 年5 月6 日统计的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不到本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总数的二分之一,本公司已于2010 年5 月10 日发布了“2009 年周年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按本公司章程第七十条,本公司可以如期召开2009 年周年股东大会。 会议由董事长李柱石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1 人,代表本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83,159,054 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259%,其中A 股股份176,718,526 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240%,H 股股份6,440,528 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20%。 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第九十七条,本公司董事选举应采用累积投票制,同时,根据该条款规定的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由于本次董事选举因苗健先生工作调动而须补选一名董事,有投票权的总股份数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股份数相同。 会议以投票方式表决,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以普通决议案方式: 1、以183,159,054 股赞成, 0 股反对, 分别占有效表决票的100%和0%,及0股弃权通过2009 年度董事会报告。 2、以183,159,054 股赞成, 0 股反对, 分别占有效表决票的100%和0%,及0股弃权通过2009 年度监事会报告。 3、以182,917,054 股赞成, 0 股反对, 分别占有效表决票的99.8679%和0%,及242,000 股弃权通过2009 年度经审核的国内审计师报告。 4、以182,917,054 股赞成, 0 股反对, 分别占有效表决票的99.8679%和0%,及242,000 股弃权通过2009 年度经审核的国际核数师报告。 5、以182,917,054 股赞成, 0 股反对, 分别占有效表决票的99.8679%和0%,及242,000 股弃权通过2009 年度报告全文。 6、以183,159,054 股赞成, 0 股反对, 分别占有效表决票的100%和0%,及0股弃权通过200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母公司的净利润人民币 512,728,580.60 元为基础,提取10%法定公积金人民币51,272,858.06元之后,以本公司总股份494,677,580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28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38,509,722.40 元;本年度不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7、以183,159,054 股赞成, 0 股反对, 分别占有效表决票的100%和0%,及0股弃权通过续聘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2010 年度国内审计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8、以183,159,054 股赞成, 0 股反对, 分别占有效表决票的100%和0%,及0股弃权通过续聘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2010 年度国际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9、以183,159,054 股赞成, 0 股反对, 分别占有效表决票的100%和0%,及0股弃权同意苗健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辞去本公司董事的职务。 10、以182,877,054 股赞成, 282,000 股反对, 分别占有效表决票的99.8460%和0.1540%,及0 股弃权选举崔明先生为本公司董事,任期一年,至2010 年周年股东大会之日止。根据本公司第六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崔明先生年度袍金为人民币8 万元。 (二)、以特别决议案方式: 11、以183,159,054 股赞成, 0 股反对, 分别占有效表决票的100%和0%,及0 股弃权通过按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变更的统一要求和安排,变更营业执照注册号而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并授权董事会依据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如有)作适当的文字修改。 以上议案的相关资料已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香港联合交交所有限公司网站( www.hkexnews.hk ) 及本公司网站(www.chinagsi.com)。 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会计师宋勇先生、本公司监事刘仕柏先生及两名股东代表罗广胜先生及韩远淳先生,就本次大会所有的投票表决担任投票审验人。 本次大会经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叶静律师现场验证,并由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发表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和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做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五日 Z&T LAW FIRM 司法部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 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 司法部授权之证券及产权界定业务从业所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 Partners 合伙律师 21/F,Yuehai Building Wang Yahe 王亚和 Tang Jianfeng 唐健锋 No.472 Huanshi Road East Zhang Xiaoping 张晓平 He Lixin 何力新 Guangzhou,PRC 510075 Zhang Zhenya 章震亚 Michael X.Woo 吴 昕 中国广州市环市东路472 号 Kong Chao 孔 超 Deng Wenjian 邓文剑 粤海大厦21 楼 邮编:510075 Lv Hui 吕 晖 Liu HuaiYu 刘怀玉 Tel(电话)86-20-87302008(10 lines) Fax(传真)86-20-87306208(G3) 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10)粤正律法字第201004016 号 致: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 本所接受贵司的委托,担任贵司的常年法律顾问。现根据贵司的要求,就贵司本次修改《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出具的。 本次《公司章程》的修改,是贵司根据贵司的实际情况对贵司的营业执照注册号进行更新所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以上修改并未对原《公司章程》中所具有《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要求之内容进行修改,且本次修改需经贵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符合中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仅为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审查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之目的而出具。 任何其他第三方在涉及《公司章程》时不能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且本法律意见书也不适用于其他任何事项和用途。 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吴春爽 2010 年4 月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