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税前):0.10元 每股现金红利(税后):0.09元 股权登记日:2010年7月19日 除权(出息)日:2010年7月20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7月27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0年5月26日召开的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0年5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 分配方案 1、 本次分配以2009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35832.17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派现金额为 3583.22万元,红利分配后,尚余未分配利润转入下一年度分配。 三、 实施日期 1、 股权登记日:2010年7月19日; 2、 除权(出息)日:2010年7月20日; 3、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7月27日。 四、 分派对象 截止2010年7月1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1、 对于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个人股东,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9元;对于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0元。 2、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发行人未明确持有人的除外)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的现金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托管,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发行人未明确持有人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除国家股以外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南京证券登记公司派发,国家股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4、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9元;如QFII股东取得现金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现金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四、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南京市中山南路1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5-84761696 联系传真:025-84761696 邮政编码:210005 五、备查文件 1 、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