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收到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0年10月26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峨眉法院”)《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各1份,具体公告如下: 一、峨眉法院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0)峨眉执字第473号《执行通知书》: 本公司与峨眉山市耐火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峨眉法院于2009年11月18日作出的(2009)峨眉民初字第7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峨眉山市耐火材料厂于2010年10月14日向峨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峨眉法院依法立案执行,责令本公司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向峨眉山市耐火材料厂支付欠款915,395.3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2、负担案件受理费6,94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11,674元。 二、峨眉法院于2010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0)峨眉执字第473-1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峨眉山市耐火材料厂 被执行人:本公司 峨眉法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峨眉民初字第79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峨眉山市耐火材料厂申请执行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939,016.34元。由于案情重大复杂,经峨眉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中止执行。 依法裁定如下:峨眉法院(2009)峨眉民初字第795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诉讼相关情况请详见刊登在2010年1月15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 临2010—005号公告。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