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0年9月27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乐山中院")于2010年9月16日作出的(2009)乐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原告:张秀刚 被告:本公司 原告张秀刚与本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乐山中院受理后于2009年12月16日、2010年3月24日、2010年7月14日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乐山中院依法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秀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4,640元,由原告张秀刚负担。 上述诉讼相关事项请详见刊登在2009年7月1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本公司公告临2009-082号、临2009-083号。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