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判决情况的公告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沈阳航天新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沈阳新乐公司)为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借款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沈中民三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案有关详情请参阅公司2009年8月21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编号为:临2009-017),2009年12月23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判决情况的公告(编号为:临2009-022)。 二、法院判决情况 2010年6月4日,沈阳新乐公司收到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辽民二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有关判决情况如下: 1、撤销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沈中民三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 2、驳回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64,18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4,186元,均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承担;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它事项 1、公司持有沈阳新乐公司95%的股权; 2、沈阳新乐公司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在2009年度已对该事项进行了全额计提预计负债24,477,280.19元的财务处理。本次判决后沈阳新乐公司将对上述预计负债进行冲回的财务处理,将相应增加其本年度利润。 四、备查文件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辽民二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 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