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十九次(2010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公司没有发生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2010 年10月26日 (二)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北京·国际大厦C座15层 (三)召开方式:现场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贾放董事长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993,178,0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16%。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信达投资有限公司38项出租型物业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0,556,76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会议聘请了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的秦桥、张劭律师出席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法律意见书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秦桥、张劭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