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信达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申请借款(担保)并由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函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关于向信达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申请借款(担保)并由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事前发表以下意见: (一)董事会在发出《关于向信达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申请借款(担保)并由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前,已经将相关材料交予我们审议。 (二)经审议,我们认为该交易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同意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2009年度)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刘大为 刘慧勇 邓海魁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