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向信达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申请借款(担保)并由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2009年度)会议审议的《关于向信达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申请借款(担保)并由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此项关联交易遵循客观、公允、合理的原则,符合关联交易的规则,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利益。 (二)在此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已按照有关规定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此次交易,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经充分论证,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价格公平合理,有利于公司更好地发展。 独立董事: 刘大为 刘慧勇 邓海魁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