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续聘2010年度审计机构及确定其审计费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2010年度审计机构及确定其审计费用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董事会在发出《关于续聘2010年度审计机构及确定其审计费用的议案》前,已经取得了我们的认可。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业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2009年年度审计工作中尽职尽责,客观、公正、独立地出具审计报告,满足公司2009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求。因此,同意续聘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0年度外部审计机构,审计费用为210万元,同意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上对上述提案的表决结果,并将该提案提交公司第四十八次(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续聘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0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 刘大为 刘慧勇 邓海魁 二0一0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