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0年9月20日,本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简称:上交所)下达的《关于给予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前实际控制人及前董事长麦校勋、公司前股东东莞市勋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前股东及前董事许志榕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麦校勋、许志榕三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决定》[上证公字(2010)58号]。 根据东莞市勋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勋达投资)及许志榕在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所作承诺:ST方源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2008年、2009年两年累计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10,000万元,实际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之间的差额部分将由勋达投资和许志榕以现金方式补足,具体支付时间为2009年度报告披露后10日内。 根据2010年4月30日本公司披露的2009年年报,公司2009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72亿元,与其股改业绩承诺的净利润之间的差额为5.27亿元,勋达投资和许志榕应在2010年5月10日前以现金方式补足,但相关义务人尚未履行现金补差的股改承诺。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第17.3条的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一、给予麦校勋、许志榕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麦校勋、许志榕三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二、给予东莞市勋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开谴责。 上述惩戒将由上交所抄报广东省人民政府,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上交所同时重申: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平地披露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将继续积极督促相关义务人履行股改业绩承诺,并切实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