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证监局对东莞市勋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0年8月30日,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0]19号《关于对东莞市勋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全文(注:文中“你公司”特指“东莞市勋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我局”特指“广东证监局”)如下: 经查,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25日披露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你公司作为控股股东与许志榕承诺该公司2008年、2009年两年累计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10000万元,否则,差额部分于2009年度报告披露后10日内由你公司和许志榕以现金方式补足。2008年8月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方源)。根据ST方源2010年4月30日披露的2009年年度报告,2009年归属于该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72亿元。截至2010年6月30日,你公司尚持有ST方源1230万股限售流通股,因此,你公司仍然对ST方源负有履行股权分置改革承诺的义务。 为确保ST方源股权分置改革承诺得到切实履行,保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我局曾于2010年5月6日向你公司发函(广东证监函〔2010〕379号),要求你公司尽快制定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方案并抓紧落实执行。但截至目前,你公司既未履行相关承诺,也未向上市公司提交履行承诺的具体方案,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证监发〔2005〕86号)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警示,并要求你公司尽快履行相关承诺。 如果你公司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意见。 特此公告。 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O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