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证合同诉讼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0年10月25日收到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卢湾法 院")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的民事调解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分别向卢湾法 院和一中院提起诉讼,因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股份")向建行借款出现逾期,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此案已分别由卢湾法院和一中院受理。 二、案件审理情况 卢湾法院和一中院分别对保证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审理,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 进行了调解。2010年10月20日,卢湾法院出具了(2009)卢民二(商)初字第1660号民事调解书;同日,一中院出具了(2009)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 卢湾法院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公司应向建行归还借款本金5,903,030.3元、案件受理费55,922元,前述两项共计5,958,952.3元,应于2010年11月12日前支付1,826,831.09元,于同年12月30日前支付2,361,212.12元,于2011年6月8日前支付1,770,909.09元。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一中院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公司应向建行归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分别于2010年11月12日前归还1,500万元,于2010年12月30日前归还2,000万元,于2011年6月8日前归还1,500万元,案件受理费198,769.50元于2010年11月12日前向建行一并支付。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对华源股份担保涉及建行部分为7,000万元,公司计提了4,900万元预计 负债,本次诉讼将导致公司经济损失56,157,721.8元。公司目前经营状况正常。 四、备查文件目录 1、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