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颁布日期: 2010-08-26 正文文号: 上证公字[2010]55号 正文内容: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文 件 上证公字〔2010〕55号  ̄ ̄ ̄ ̄ ̄ ̄ ̄ ̄ ̄ ̄ ̄ ̄ 关于给予上海新黄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上海新华闻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公开谴责的决定 上海新黄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上海新华闻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经查明,2010年4月7日上海新黄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六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拟受让大股东上海新华闻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闻”)持有的深圳广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银海”)100%股权。4月8日,公司与新华闻签订了《收购意向书》,确定了本次股权收购价格以公司与新华闻双方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价格为准。在该关联交易未履行信息披露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情况下,同日公司就向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支付了2.8亿元意向金,造成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后公司在监管机构监管下追回了2.8亿元资金,并于4月17日进行了披露。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10.2.5条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给予公司大股东上海新华闻投资有限公司和实际控人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惩戒,本所将分别抄报上海市、北京市人民政府,并将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希望公司大股东上海新华闻投资有限公司和实际控人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并且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