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0年7月16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通知,2010年7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出席董事9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以书面和传真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1、公司2010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1票弃权。公司独立董事颜延先生对本议案弃权,理由是"无法根据公司提供的现有资料作出职业判断"。 2、关于子公司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超过7000万元的议案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都江堰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购买其开发商品房的购房人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提供阶段性保证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800万元(详见公司2010年6月29日《上海证券报》公告)。现根据子公司与银行的具体沟通协商情况,决定将上述提供阶段性保证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800万元提高到总额不超过人民币7000万元,上述所有担保在此范围内,都江堰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当购房人取得所购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并以其所购房屋为贷款设定抵押担保后,子公司的保证责任即行解除。 授权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根据银行的要求为每一购房人的贷款出具担保函。 根据相关规定,本议案在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后,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关于召开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拟定于2010年8月12日召开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子公司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超过7000万元的议案。会议具体事项详见关于召开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7 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