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A股现金红利(税前):每股派发人民币0.20元。 ●A股现金红利(税后):每股派发人民币0.18元。 ●B股现金红利以美元派发,按2010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换人民币的中间价1:6.7890折算,每股派0.029459美元。 ●股权登记日:A股2010年8月11日,B股2010年8月16日(最后交易日2010年8月11日) ●除息日:2010年8月12日 ●A、B股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8月27日 一、通过分配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0年6月28日召开的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0年6月30日《上海证券报》和《大公报》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09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0年8月11日(A股股权登记日)及2010年8月16日(B股股权登记日,B股最后交易日为2010年8月1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2009年12月31日的股份总数276,957,33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扣税后每股派发人民币0.18元。B股现金红利以美元派发,按2010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换人民币的中间价1:6.7890折算,每股派发0.029459美元,共计派发股利55,391,467.20元。本次分配预案实施后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余额为20,412.590.94元,结转下一年度。 三、利润分配实施日期 A股股权登记日:2010年8月11日 B股股权登记日:2010年8月16日(最后交易日为2010年8月11日) 除息日:2010年8月12日 A、B股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8月27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0年8月11日(A股股权登记日)及2010年8月16日(B股股权登记日,B股最后交易日为2010年8月1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市黄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其它股东的现金红利均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不计息,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A股个人股东(包括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红利所得税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和《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等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Ⅱ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本公司派发股息时,将履行为QFⅡ股东代扣代缴所得税的义务,公司统一按10%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5、除QFⅡ以外的A股机构投资者的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0.20元。 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派发股息时,将履行为“账户号码介于C990000000-C999999999之间的B股股东(以下简称“C99账户股东”)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B股现金红利企业所得税的义务,统一按10%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的现金红利为每股0.026513美元。 7、如“C99账户股东”存在不属于非居民企业的情况,或者“C99账户股东”、QFⅡ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可向相关税务机关(浦东新区税务局)提出申请,本公司将协助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地址:上海市浦东金桥出口加工区川桥路1295号 联系人:周富良 电话:021-58549624 传真:021-64720802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8月6日